自建房是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城中村及农村地区,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居住需求。
而自建房向来是亡人火灾的重灾区,尤其是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典型村(居)民自建房示意图
01
存在隐患
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自建房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等。
整改措施
建筑材料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用砌砖墙,砌砖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轻钢龙骨加水泥板或石膏板),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者其他易燃材料的,必须拆除。
02
存在隐患
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其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进行防火分隔;或采用木板、纸板、木夹板等可燃材料进行分隔;或采用单层铁皮、石棉瓦、纸面石膏板等不能满足耐火隔热要求的材料进行分隔等。
整改措施
建筑内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储存区域之间应划分不同防火单元。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米、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或住宿人数超过20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将居住与非居住区域完全分隔;
确需开设门窗的,居住与非居住区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其他合用场所应采用实体墙和防火门窗进行分隔。
对于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必须限制生产、经营和储存的物品种类及数量,或人员不得留宿。
03
存在隐患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整改措施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等应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确保安全;
设置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的,其雨棚等设施应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保持安全距离。
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蓄电池在建筑内停放、充电的,必须搬移至室外,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安全逃生;
对违规设置室外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雨棚等设施的,必须拆除,或选择合适位置重建。
04
存在隐患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其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
整改措施
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其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对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应增设室外楼梯和安全出口。
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必须限制生产、经营规模或改变使用性质;
具有租住功能的自建房不得从事租住业务。
05
存在隐患
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影响疏散逃生和火灾救援。
整改措施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和楼梯等疏散设施及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封闭栅栏等影响逃生自救的障碍物;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对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必须拆除;
确需设置的,应确保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宜设置逃生梯、逃生绳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06
存在隐患
租住类自建房、出租屋及“住改商”内设置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整改措施
对租住自建房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冷库,或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区域内设置的居住场所,必须搬离。
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必须责令停止生产、储存和经营,或严禁人员留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