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22日消息(记者 费权)4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发布了相关案件审理报告。该报告对2018年9月9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在行业现状、案件特点、审理与建议等方面给出了详细分析,为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
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著作权问题凸显
据悉,网络直播作为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近年来发展极为迅速。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8.33亿,占网民整体的75.2%,职业主播数量达3880万人。其应用场景从娱乐、游戏领域不断拓展,广泛涵盖电商、教育、文化、体育等多个行业,形成了“直播+”的多元化生态模式,已然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增长点。
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背后,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音乐、游戏、影视等领域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原创作者与网络主播、直播平台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这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造成了严重制约,使得网络直播领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领域。
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特点鲜明
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受理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呈现出多个显著特点。在收案数量方面,虽然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总量较少、增幅不大,与直播行业著作权纠纷多发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从所涉作品类型来看,涵盖音乐、视听、文字作品等多种类型,其中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占比相对较高,达896件。这充分反映出直播行业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较高,同时也暴露出音乐作品直播授权模式尚不完善的问题。
直播场景的广泛性使得侵权形式复杂多样,“直播+”模式下,侵权形式不断翻新,复合型侵权案件占比较高。在被诉主体方面,平台被诉的情况居多,占比约65.36%,网络主播个人被诉案件量仅占约7.70%,同时起诉主播和平台的案件占比约26.36%。
明确裁判思路,强化司法引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始终坚持案件审理与规则树立并重的原则,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作用。在作品标准认定上,法院精准判定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等作品的性质,如在某网络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一案中,将涉案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并给予保护。
对于不同直播场景下的侵权行为,法院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强调未经许可播放、演唱、朗诵、展示他人作品以及使用他人作品引流等行为均构成侵权。同时,依据传播行为的特性,准确界定侵权权项。比如,直播中播放他人作品属于侵害广播权;演唱、朗诵行为受广播权规制;免费搬运作品引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播回放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确定平台责任时,法院综合考量平台参与传播的程度、管理控制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判定平台承担直接侵权、帮助侵权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确保责任判定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多举措化解纠纷,助力行业发展
为有效化解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在优化工作机制方面,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各方力量共同探索协同治理模式。司法与行政部门需加强合作,统一执法标准,携手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行业组织应进一步完善自身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制定并推广严格的行为准则和服务标准,同时积极开展主播培训和评级考核工作。直播平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主播和直播内容的监管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创建正版资源库,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主播自身也应不断提升版权意识,严格遵循“先授权后使用”原则,积极进行创新,避免陷入侵权困境。
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公布了多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为行业提供了具体的裁判参考,对规范直播行业行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各方需齐心协力,加强著作权保护,为网络直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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